不分紅就不需要繳稅嗎?這樣做,少繳一大半!
“先分后稅”究竟是什么意思?企業合伙人不分配利潤就不需要繳稅嗎?錯!
“先分后稅”,是合伙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一大特點。實務中,不少合伙企業的法人投資人錯誤認為,利潤分到手后才需要繳稅。然而根據規定,合伙企業的法人投資者當年應分得的利潤,應該并入本企業的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文件中早已明確:
1、該文件的享受主體是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合伙企業。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
2、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3、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什么是先分后稅?
分的到底是什么?
合伙企業的“先分后稅”,恐怕不光是稅務專業人士知道,更為法律人士、券商所熟知,往往作為持股公司或避稅方案的選擇。但如果說起如何個先分后稅,恐怕沒有幾個人說的到點,甚至誤解其內。
先分后稅這個“分”字顯然很容易讓人誤解。甚至有些老板認為,只要合伙企業不向合伙人分配所得,合伙人就不用繳稅。
上面的文件第三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也就是說,合伙企業當年的所得,無論是分配給合伙人,還是不分配留作企業資本金,都要繳稅。
規避了合伙人為了避稅,選擇不分配所得的行為。
所以,現在再來看“先分后稅”,我們就能明白:
分,是先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方法分配合伙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詳見財稅〔2000〕91號和財稅〔2008〕65號)。
再按照分配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納稅。剩下的部分才是應該分配給合伙人的凈利潤。
合伙企業“先分后稅”
兩大認識誤區
問題一:是不是真金白銀的真分紅,才是收入確認?
有老板說了,股息紅利的確認時間是在作出分紅決議的時間來判斷,因此合伙企業的分,是分給我現金之時,我才確認收入,LP(有限合伙人)法人計入當年度的應稅收入,進行核算應納稅所得額。
真的是這樣嗎?錯!
這里的分是“應分”,來看一下法規的規定。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問題二:分的不是賬上的利潤,而是合伙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伙企業分的不是賬上的利潤,而是分的應納稅所得額,這個應納稅所得額是通過限額計算扣除來計算的,個人所得稅是比較明確,法人合伙人也應是如此計算,應分配過來的應納稅所得額,再直接并入法人合伙人的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
因此,可能有的公司賬上在合伙企業沒有分配時不進行確認收益,是要進行納稅調增的,如果分配了,計入賬務了,可能跨年度了,就需要作納稅調減。這是與居民所得稅企業之間股息紅利分配確認收入時點是不同的。
合伙企業所得稅
具體稅目及計算
根據合伙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來源以及法人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類,基本的所得稅稅目分類如下:
1、法人合伙人
對于法人合伙人,無論是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還是“股息、利息、紅利所得”,均征收企業所得稅,一般稅率為25%。
實務中需重點關注如下事項:
1)合伙企業向上穿透分配至法人合伙人即可,無需再進一步穿透法人合伙人的股東層面。
2)法人合伙人通過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不能適用居民企業之間權益性投資收益的免稅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條件主要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作為法人合伙人,通過中間的合伙企業對標的公司進行投資不屬于直接投資,無法享受免稅優惠,這也是實務中較為尷尬的地方。
3)合伙企業的盈虧能否和法人合伙人自身的盈虧互相抵補。需分情況討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文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但是,因為企業所得稅是綜合所得稅制,可以用合伙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來彌補法人合伙人的虧損。
簡而言之,在法人合伙人匯算清繳實操層面來講,當合伙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時,法人合伙人應分配的應納稅所得額為0,不能填報負數。
4)法人合伙人分回的股息、利息、紅利所得可以抵免自身業務的虧損。因為企業所得稅為綜合稅制,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對收入的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綜合收入的范疇。
2、自然人合伙人
相對于法人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在實務中的情形更復雜一些,主要繳納兩類個人所得稅,一是經營所得,另一稅種是股息、利息、紅利所得。
實務中需重點關注如下事項:
1)自然人投資者在合伙企業取得的工資視同分期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稅,而非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
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能在合伙企業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
2)合伙企業的自然人合伙人發放的工資不能作為計提合伙企業 “三項經費”的扣除依據,也不能作為為合伙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計費依據。
因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工資不能視同“工資薪金所得”,因此不能計入本企業計稅工資薪金總額,也就不能夠作為社保保險費的計費依據,自然人合伙人應當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
3)同一投資人投資于多個合伙企業的,應當對所有所得合并納稅。
4)生產經營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僅限使用一次,不能在多個企業多次扣除。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5)企業生產經營與自然人投資者及其家庭共用的生活費用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6)企業生產經營與投資者及其家庭共用的固定資產。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類型、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
合伙人退伙或者
轉讓份額稅務如何處理?
合伙人退伙或者轉讓合伙企業份額也是比較常見的,這就引申出一個問題,此時稅務處理應該怎么辦呢?
先給出結論:一是退伙當年的生產經營所得以及股息紅利所得等,參照之前方式處理;二是轉讓合伙企業份額,參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比例稅率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來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需要重點說明的是,以前年度的合伙企業留存收益份額,因合伙人前期已經繳納過所得稅,所以應該視同實際出資的計稅基礎扣除。
總結
一般來說,法人有限公司都要交企業所得稅。
向個人股東分紅,個人還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而合伙企業在企業層面不用交企業所得稅,從經營到分紅只交一層所得稅,這就是“先分后稅”的原則。
“先分后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雙重納稅,這也是越來越多的創業者選擇合伙制組織形式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