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小站 | 匯算清繳,一定要看這6個稅前扣除問題!
寒來暑往,馬上又進入一個新的年頭了,1月1號開始,一年一度的匯算清繳又要來了。然而,很多納稅人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問題還是不夠清楚,致使稅收繳納存在一定的問題。小慧就來同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企業統一給員工體檢,發生的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員工體檢費用可以按照職工福利費的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2、企業為退休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險、補充醫療險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可以扣除嗎?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險費補充醫療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險費、補充醫療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員不屬于文件規定的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所以企業支付的這部分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我公司的工資制度規定對在職員工每月補貼交通費150元,與工資一并發放,請問應作為福利費還是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
根據《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發放的交通費補貼符合上述條件,應當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4、我公司發生的與研發活動相關的差旅費、會議費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嗎?
可以,但不得超過該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5、企業取得免稅收入對應發生的成本、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嗎?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六、關于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費用扣除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勞務派遣人員平時的工資由勞務公司發放,年終獎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用工單位的該筆年終獎支出是否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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